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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午夜福利视频后入难抓住源头 网络空间如何守住未成年人隐私边界

本报记者 刘少华
2026-01-23 03:57:1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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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午夜福利视频后入” 成人午夜福利视频后入难抓住源头 网络空间如何守住未成年人隐私边界

  随着社交媒体普及,“发图”“晒娃”成为很多人的日常。但按下发送键的那一刻,这些照片可能就不再仅仅属于你,在数字空间,它们可能成为商家“免费”的广告;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P图”;也有可能被打包售卖成为变现工具。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一度陷入“看得见伤害、难抓住源头”的治理困境。当更为隐蔽的侵害瞄准孩子,我们如何为他们守住安全的边界?

  从2024年下半年至今,17岁的四川女孩湉湉(化名)一直陷在照片被盗用的困扰中。

  湉湉:我本来就是一个平时喜欢拍好看照片的小女孩,今年有些人会假装想跟我当朋友,要我微信,就天天看我朋友圈。如果发我的社交平台的照片,容易被发现,但是盗我朋友圈就不一样了,我在社交平台上面没有发过,他们就直接发到社交平台上面。

  湉湉提供的多张照片显示,她多次与盗图人进行沟通,但收效甚微。图片被拿去赚钱,这样的行为在网络上被称为“圈米”或“盗图收门槛”。

  湉湉:“被盗图收门槛”就是他主页发的照片全是我的照片,个人简介里面就会收一个微信门槛,就是要给他发多少钱,他才会把他的朋友圈打开。好一点的情况就是那些人冒充你,然后得到一些人的夸奖;有一些比较过分的,拿我的照片跟别人网恋,有些照片也会被商家盗图发到评价里面。每一次我发现那些人发了过后,我会私信他们,他们根本就没有删,只是把作品私密了。

  数字信息易复制难溯源 追责面临难度

  湉湉的遭遇揭开了未成年人肖像被盗用的冰山一角。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肖像被商业盗用案件,尽管判决已经生效,但时至今日,侵权网店依然在使用未成年人小江(化名)的照片。那么,治理以及追责的难度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林哲一:原告小江是一名未成年人,业余时间在母亲陈女士的监护下从事童模工作,平时会拍摄一些宣传照片和视频,并发布在社交媒体上。而被告是一家服饰公司,这家公司在没有得到小江及陈女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四款不同童装商品的宣传页面。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了,但是这个被告公司并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去履行。

  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主要目的正是商业牟利。记者在某二手平台搜索,出售涉及未成年人照片的商家有不少,几毛钱可以买上数百张照片,尽管有卖家标注: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可删,但这并不能免除肖像权使用人的责任。

  围绕着未成年人肖像权,我国以民法典为基础,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建立起了平等保护与特殊优先相结合的体系——他们在法律地位上与成年人完全平等,且设置了需要监护人同意等更严格的规则,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比以往更有难度。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林哲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常常隐匿于看似正常的网络活动之下,利用数字信息的易复制性与难溯源特点,大大增加了发现与追责的难度。一方面,侵权证据易消失、易篡改,网络侵权内容,例如照片、视频可能被随时删除、修改或隐藏,侵权人也可能使用匿名账号、虚假IP等,对于监护人固定证据的意识、技术和实效性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难以量化。

  2025年11月,陈心(化名)女儿的照片被匿名账号P图发至社交平台,尽管举报后平台删除了照片,但她至今没有证据证明究竟是谁实施了侵害。

  陈心(化名):我发的女儿的照片、视频,他截图配文“小老赖”那一类侮辱性的字眼,转发、每条下面都@我,我的好友他挨个关注,挨个@,好几十条,发完之后他就立马下线了。他是小号,不是实名认证的。

  司法审判新挑战 网络侵害传播快影响广

  正如刚才陈心的经历,相比于商业盗用,这种因为“泄愤”“报复”而来的侵权行为,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困扰、担忧、恐惧等心理伤害更为深重。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麦应华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因与未成年人杨某的家人存在纠纷,将社交平台的名字改成杨某的真实姓名,并用杨某的个人照片作为头像。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 麦应华:将头像所在主页背景设置为“厚颜无耻”,并在账号内发布多条包含“杨某一家是老赖”“品行恶劣”等内容的造谣、辱骂视频。除此之外,被告还主动关注杨某的同学、好友的社交账号并留言扩散谣言,导致不明真相的师生对杨某产生误解,使其遭受孤立、嘲笑,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多位专家表示,当下网络侵权传播速度快、形式多样化,对于监护人而言,要审慎发布未成年人的照片、视频,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保全证据,及时举报,必要时提起诉讼。麦应华认为,“看得见伤害、难抓住源头”,这是司法审判面临的新考题。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 麦应华:跟传统线下人格权侵权相比较来说,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实施便利,二是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三是传播迅速、影响广泛,网络侵权内容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并造成大范围传播,产生较为广泛的影响后果。在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审理中,应结合网络侵权特征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适当加大惩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

  商业牟利“签约”背后的隐性伤害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除了“盗图”“P图”等显性的违法行为,更需要警惕的,还有未成年人被主动推到“聚光灯”下,成为内容生产重要环节的现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晓春:现在把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内容生产的重要环节,实际上是经过未成年人同意,有的时候可能是机构跟家长还签约了,把未成年人当作一个演员或者当作工具化、客体化的一个对象。

  在一家MCN机构的工作人员眼里,签约就意味着孩子成了产品。

  MCN(多频道网络平台)机构工作人员:签约就是配合,签约以后就变成了一个产品,我怎么包装你,那都是商业化的角度。孩子只是一个道具,脚本都是团队想的。我签你是为了赚钱的,比如说我们有一个账号,有八十几万的粉丝,上次接了一个电动牙刷的广告,是三万块钱的广告费,我们都是四六分、五五分的。

  严禁诱导未成年人拍摄不良导向内容

  专家认为,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问题,正转向隐性的“消费”。在某些“情景剧”视频里,未成年人甚至被设置为混社会、校园冲突、成人化情感表达等剧情角色。

  这类网络剧情,向未成年人传递不良价值观的同时,让孩子们以为可以用暴力等方式替代法律程序,如果迁移到现实中就极其危险。

  某互联网公司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研究员 赵孟溪:一是传播层面的诱因,反差感带来的流量红利。这些MCN(多频道网络平台)机构或内容创作者深知未成年人出现在冲突题材中,能引发极强的社会共情或愤怒。二是制作和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加上未成年人维权能力较弱,容易被当作“低成本内容要素”使用。三是监护权与商业利益的博弈,部分家长法律意识薄弱,将孩子视为变现工具。

  “网红儿童”所带来的流量收益,还可能将在社会层面催生功利化的成长观和养育观。孩子从来都不是待价而沽的商品。针对“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明确导向——严禁利用“网红儿童”牟利,严禁诱导未成年人拍摄不良导向内容。

  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 让侵权者在全网无处遁形

  从防止照片被盗用,到拒绝“数字童工”,专家建议,要从行业层面推动联合惩戒,目前正探索与检察机关、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让那些侵权机构在全网无处遁形。同时对于已经发布的违规内容,及时进行清理,并有效补充拦截的手段和能力,切实织密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网。(央视新闻客户端)

(责编:刘家昌让儿子家喻户晓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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