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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中国
2025-11-21 05: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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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朱某、高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上市公司羚锐制药(600285.SH)等未遂案,在朱某被羁押15个月后(高某、季某等人先后被取保)迎来第一次开庭。开庭当日,多位医药行业内人士到场观察。

  案件之所以引起行业人士关注,因类似案件在医药行业极为罕见。

  事情起因是高某等人从青海“串了”羚锐制药等药企的货前往安徽、江苏等地销售。过程中,羚锐制药青海经销商突然联系要求回购,在约定加价回购并签订合同后,几人被羚锐所在地河南新县警方以涉嫌敲诈为由带走调查。

  所谓“串货”,一般是指某药品的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特定区域销售的药品通过种种渠道销往其他区域的行为。“串货”往往会影响药企的定价体系,让有意控制价格的药企苦不堪言。但在过往案例中,药企针对这类行为的应对办法,一般局限在通过合同约定处置当地经销商、回购药物等。

  那么,这起“串货”案引发的纠纷,又是如何走到刑事层面的?

  “串货”引发敲诈未遂案?

  2024年7月底,有自称羚锐制药员工的人联系合肥博先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博先”)的季某,其称想回购合肥博先从青海串过来的一批羚锐制药生产的药品,但需要用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来签合同。

  工商资料显示,合肥博先成立于2024年,经营范围为药品批发;食品销售;药品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合肥轩忆医院拥有72%股权,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持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合肥博先稍早前通过高某等人(串货人员),利用第三方公司青海华源医药有限公司和青海佳康医药有限公司串了1300余万元的药品,串的药品包括山西好医生药业生产的口服五维葡萄糖、山西正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潞党参口服液,以及羚锐制药的两款药品——参芪降糖胶囊、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两款药总共采购费用为93.47万元。

  医药行业串货(也称"窜货")是指药品经销商或代理商违反药企的区域销售约定,将产品销售到非授权区域的行为。

  在药品运到合肥后,合肥博先将绝大部分药品卖给了南京和湖北一家医药公司,仓库所剩药品已不多。

  据季某讲述,其与自称羚锐制药的人在网上聊了三个星期后,2024年8月23日,四名自称羚锐制药销售公司和总部的人士来到合肥博先公司商量合同细节,本来之前谈的是用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签的,对方突然提出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打款存在问题,这次签合同的主体要变为羚锐制药。

  季某告诉澎湃新闻,“药企(销售代表)回购自己药品的事经常发生,所以当时直接签了合同”。于是,双方就回购羚锐制药签订了一份药品销售合同,约定以120.58万元的价格回购当时采购价93.47万元的药品。到达仓库验货后,其中两人亮出警官证,称季某涉嫌敲诈羚锐制药,并当场出示了刑事拘留书等。

  这场串货纠纷的性质“上升”到了“敲诈勒索案”。

  之后,合肥博先的业务员朱某、在青海“串货”的高某等人先后到案。

  2025年5月8日,在案件两次退侦完成后,新县检察院将该案移交至羚锐制药总部所在地新县的人民法院。

  根据新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高某挂靠青海健康云医药有限公司,利用虚假身份与河南羚锐、湖北真奥、山西好医生等医药企业销售代表建立合作关系,再以制作药品虚假流向的方式骗取医药企业销售代表的信任,将上述药企生产的药品通过青海健康云医药有限公司、青海华源医药有限公司跨区域串货到合肥博先等医药有限公司囤积。

  起诉书指,朱某安排季某通过挂网销售等方式威胁,迫使企业加价将原售药品购回,以此赚取差价牟利。

  起诉书显示,其“迫使”企业回购的药品还包括,从山西好医生销售代表处以约97万元购入的药品要求以217万元回购;从湖北真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处592.8万元购入的药品要求以1490万元总价回购。

  但对于迫使企业回购的说法,季某表示不认同。其向澎湃新闻表示,在被抓后,新县警方要求合肥博先公司将已经卖出的药回收,卖给上述几家药企,并承诺“只有这样,药企才能出具谅解书,以减轻量刑”。

  季某提供的其与新县民警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不仅要求合肥博先回购药品,然后按厂家出厂价将药品卖给药企,甚至还要求合肥博先返还各家药企销售代表的个人损失等。

  季某告诉澎湃新闻,“8月份警方和羚锐员工来我公司那次,虽然签了合同,但实际上并未付款。我们被抓后,按照警方要求,我们与羚锐制药签了一个药品回购合同,金额是120万元,羚锐制药付了78万元到了公安的账户,这个钱至今还在公安的专管账户中”。

  10月31日,该案件在立案15个月后终于迎来第一次开庭。朱某等人的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该案之所以迟迟开不了庭,因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上问题多次与新县人民法院沟通,但沟通并不顺畅。

  开庭当天,朱某等人的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等程序问题。开庭仅半个小时后,法院宣布延期审理。

  澎湃新闻近日联系了新县政府与当地警方,一位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对于案件争议的问题已关注到,但案件正处在司法流程阶段,公安方面暂不方便回复,案件结束后如有问题再联系”。

  要求加价回购=敲诈?

  那么,销售商串货究竟是否属于违法?要求药企加价回购又是否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一名资深从业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之所以关注这个案件,是因为如果某些药企利用其影响力让警方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案件最后的定性会为行业提供司法样本,‘串货’的只要加价卖货就会有敲诈风险”。

  在合肥博先这一案件中,羚锐制药如要回购93万元药品需要支付120万元,山西好医生则被指需要支付217万元购回97万元销售的产品。起诉书称,串货方通过威胁迫使药企加价将原售药品购回,以此赚取差价牟利。

  对于起诉书的指控,高某告诉澎湃新闻,这几项回购均未实际执行。其指出,除了羚锐制药,其余回购金额及合同均为后期按照警方要求补充。高某表示:“首先串货并没有违反法律,其次我们从青海上游购买的药品都有正规销售合同,而卖给下游的药品也是有正规销售合同,更重要的是,我们被抓前从未与河南羚锐、山西好医生等公司有过接触,敲诈情节从何而来?”

  一位国内药企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一般药企与代理商的协议中都会约定哪些行为是串货,比如某个产品约定只能卖医院,但你卖给了非医院渠道,就属于串货。一旦代理商环节发生串货,药企一般有两个处理方法,一个是要求代理商将相关货物收回来,也就是回购;另一个是,代理商前期交的有保证金,如果不回购串的货,就会罚保证金,甚至没收保证金。对于串货的代理商而言,就需要从两种里面选一个自己更能接受的。

  对于回购的价格,上诉药企人士指出,对于药企而言,只关心你相关串货方是不是有回购的动作,将串货对公司产品销售的影响降到最小,不太会关心回购价格多少。一般来说,如果串货的买卖双方关系比较好,可能原价或者稍微加点价就回购了。如果一方觉得这个货在手上能赚到更多钱,可以就需要按照更高的价格来回购。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回购一般来说是当地经销商为了避免药企处罚采取的行为,很少听说有药企直接参与回购的情况。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邓勇表示,是否存在“威胁或要挟”的行为,这是本案争议的核心。若合肥博先的挂网销售只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而非以破坏药企声誉、扰乱其销售体系等为目的的胁迫手段,且双方回购合同是基于平等协商达成,那么“威胁”的指控就难以成立;反之,若有证据证明其通过非法手段对药企形成心理强制,就可能符合该罪的行为要件。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从法律角度说,‘串货’并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包括起诉书提到合肥博先‘挂网销售’行为,我们国家对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企业有权自主定价,所以也不存在违法。”他表示,他也关注该案出现的情况,是否会成为公安机关打击这类行为的先例。

  药企如何解开“串货”难题?

  “串货”现象在医药行业由来已久。

  一位行业资深从业人员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串货’并不是医药行业独有现象,只要工业企业存在利差都会出现‘串货’现象,药品并不属于管制类产品,不像烟酒之类的管制产品,不仅医药行业会串,像矿泉水、奶粉等消费品行业都会串,之所以会出现串货的行为,主要还是利益驱动,一些药品不同区域因医保政策、经济水平、物流成本差异,药品定价不同,价差可达20%-30%”。

  “打击‘串货’的本质还是企业想维持区域垄断,因为价低向加高区域流动会影响企业的销售体系,而会发生这个现象其实是企业自身管理上的问题,比如某些药企的高返点模式,就会有企业内部人员将药品搞出来卖掉,那就催生了专业的‘串货’人。”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联合推出了《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也就是药品的销售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所以‘串货’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违法”。

  但是,串货行为确实对药企的影响很大。一方面对药品单价的影响,有案例显示某抗肿瘤药因串货导致零售价从1200元/盒跌至800元/盒,损失30%渠道利润,市场占有率从25%暴跌至8%;另一方面对药企的利润产生很大影响,比如,某头部制药公司在2024年曾因"渠道管控不力"导致其核心抗生素产品价格混乱,被媒体报道为"串货现象",公司因此损失约5000万元的渠道利润。

  “现在药企都比较注重价格体系管理,串货情况比早些年要好一些。尤其是有医院销售的产品,价格体系管理尤其关键。”前述药企人士指出,假设一款药在医院卖50块钱,一家公司通过串货拿到的货价格是35块钱,自己在网上卖40元,甚至有人赔钱销售,只是为了吸引客流。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无法接受的,会扰乱产品的价格体系,甚至有时候被医保部门查到,“现在医保部门也会管价格”,如果同一个规格同一个包装的产品,在各个渠道有不同的价差,医保部门可能会找到药企,需要说明原因。这是厂家对所谓串货管得比较严格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容易发生串货。上述药企人士提到,某些比较强势的成熟产品,假设其零售价是12块钱,出厂价可能就有10块钱、11块钱了。这类产品基本没有给零售端很高的利润空间,价格也就没有太多操作空间。

  对于串货行为,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药企和经销商之间通常会达成一个渠道协议,如果发生串货,从交易的角度来说,可能是一种商业上的违约行为,属于民事范畴。如果违约,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进行处理。如果非法倒卖、销售劣质药品或涉嫌骗保等,就涉嫌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问题。如果经销商之间有一些串货行为,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澎湃新闻记者 戴高城 李潇潇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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