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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丨新法施行:保护不庇护 年龄不是“免罚护身符”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长期以来,“未满十六周岁违法不执行拘留”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曾被一些人误读甚至利用,个别未成年人将这条规定视为肆意妄为的“护身符”。
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做出调整:
首先是打破一刀切,14到16周岁,不再一律不执行,符合例外条件的可执行拘留;
其次还要惩戒“屡教不改”,14到16周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再就是严惩“情节严重”,14到16周岁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执行拘留。
那么,新法落地效果如何?近日,记者独家采访了广东湛江警方,并结合近期多地发生的真实案例,深入探寻新法在实践中的成效。
新法施行
调整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
3名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
被行拘
1月3日下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梧阔派出所接到报警,16岁的苏某称其与朋友韦某在当天凌晨被人持械追打受伤。接报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梧阔派出所副所长 谢海萍:经查,1月3日凌晨3点多,嫌疑人吴某、彭某、李某三人,因琐事对受害人苏某、韦某不满,于是驾驶电动车撞倒对方电动车,随后持械追打对方,造成苏某、韦某轻微伤。我所迅速开展调查,并于当天21时许,将三名嫌疑人抓获,三人对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事实清楚,但如何处理这三名刚满15岁的少年,成为新法落地后,基层执法面临的一次实际考验。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唐华杰:该案3名涉案未成年人持械追逐他人,致轻微伤且扰乱公共秩序,霞山公安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执行行政拘留13天。
声称“忘记1月1日14岁就可以拘留了”
冰冷的铁门、严格的管教,让此前心存侥幸的少年们幡然醒悟,言语中满是懊悔,也暴露出他们此前对法律边界的模糊认知和侥幸心理。
行政拘留的执行,意味着他们将暂时失去人身自由,在高墙内接受法律的严肃教育和深刻反思。这对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严厉的惩戒,但这并非公安机关执法的终点。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唐华杰:公安机关已于近期将3名涉案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矫治教育。通过惩戒加教育双重干预,既以行政拘留的刚性后果,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法律威严,破除年龄豁免的侥幸心理,又通过系统化矫治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最终实现法律震慑、教育挽救与社会秩序维护的有机统一。
因一句闲话
初中生两次殴打同学
这起案件的依法办理,也成为新法实施后,精准适用法律条款的典型范例。湛江的案例并非个例,新法落地后,多地警方均精准适用条款,处置未成年人违法案件。1月8日,海南海口警方接到报警,一名初中生小王被同学小武两次殴打,起因竟是一句“在校外爱装酷”的闲话。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 符德儿:我们向小王了解,他跟小武没有过多交际,因为当天他们在跟其他同学聊天的过程中,小王说小武在学校外面很爱装酷,这句话就传到了小武的耳朵里,小武就认为小王在侮辱他嘲笑他,所以就实施了对小王的报复。
更严重的是,在1月5日第一次殴打后,小武因再次听到关于小王的闲话,在1月7日又一次对小王实施了暴力。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 符德儿:小武称他1月5日殴打完小王,到了6日他又听同学说,小王并不是打不过小武,只是因为当时小王认为手中没有一些器械,小武听到这句话以后又生气了,7日晚上又再次找到小王,再次殴打小王。
被打者构成轻微伤
打人者被行拘10日
连续殴打导致小王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心理也受到创伤。到案后,小武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口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 符德儿:了解到小武在学校当中性格比较内向孤僻,是独来独往的小孩,不善于交流,平时也有逃课、早退、迟到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事情发生后,民警也找到了小武的父母,小武的父亲表示,他会对被打的小王进行经济赔偿,后面也会对小武加强管教。

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 符德儿:下一步我们也会把这个情况向街道办的司法所,包括居委会,通报小孩的情况,组织一些力量对小孩进行帮扶,不管是在普法教育或是在心理疏导上都给小孩一定的帮助。
新法走向实践
平衡“教育与惩罚”关系
不仅是海南、广东,其他多地也有类似案例,内蒙古五原县14岁的付某某等四人因围殴同学被行政拘留,湖北大冶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因盗窃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接连发生的案例,清晰展现了新法从纸面走向实践的步伐。法律专家指出,这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治理理念与实践进入了更为精细化的新阶段。核心是对“教育与惩罚”的关系作出精准再平衡。
专家指出,这种“再平衡”是根据未成年人违法形势的新变化作出的重要调整。过去出于保护考量的条款,在实践中被少数未成年人刻意利用。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实践当中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利用这样一个条款,利用法律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刑事拘留,反复危害社会治安。旧法出于教育的角度,出于保护的角度,对这部分未成年人是不处罚或不拘留的,这次调整就是我们对于未成年人违法之后,惩罚与教育的一种再平衡。
明确惩戒边界
破解“年龄免罚”被滥用困境
新法的修订,旨在通过明确惩戒边界,破解“年龄免罚”被滥用的困境,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之间,建立更清晰、合理的平衡。行政拘留作为法律威严的直接体现,其依法适用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明确否定,能够倒逼未成年人认清行为后果、树立责任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拘留是一种法律威严的代表,执行行政拘留代表了法律对他行为的否定,警醒他,警示他,让他充分认识到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实践中如何划定
“免罚”与“处罚”红线
当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法律的红线便清晰显现。那么,在执法实践中,这条区分“免罚”与“处罚”的精准红线,究竟是如何划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第一种是情节严重,第二种是影响恶劣,第三种是一年内有两次的,是这次增加的三类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都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对情节严重的判断,通常从他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以及危害后果这几个维度来判断。比如持械或者是公然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等。第二个就是影响恶劣,如果他的治安违法行为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隐患。第三种情形,一年内某个未成年人有两次治安违法的记录,两次以上的我们就可以考虑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的威严在于执行,而法治的成效则在于执行之后能否真正帮助涉事未成年人回归正途。无论是海口还是湛江的案件,处罚都同步通知了学校和家长,并启动了后续帮教。这清晰地表明,新法的意图绝非“一罚了之”。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除了加大震慑之外,我们还要坚持教育为主。对于这些反复违反治安管理的这部分未成年人,除了加以处罚之外,如何避免他再犯,法律当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就是要按照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未成年人适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送入专门学校等来加以矫治,避免他再犯。
倡导“惩教闭环”
考验多方协同治理能力
专家强调,新法所倡导的“惩教闭环”,其成效关键不在于处罚本身,而在于能否触发并依靠健全的社会支持系统。实践中,涉事未成年人往往存在“失管失教”或“失学辍学”等问题。因此,新法的落地,实质上是对执法机关、家庭、学校等机构的协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保护不是庇护
关爱与法律同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在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姑息恶意与暴力。实施必要的法律约束,是为了护航未成年人踏上更稳当的人生航程。保护,绝不是庇护错误。关爱,必须与法律同行。
(总台央视记者 张李彬 陈风辛 马力)